各市(州)卫生局、财政局、中医药管理局、各扩权县卫生局、财政局、各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和《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增补情况和新农合筹资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为进一步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规范我省新农合用药工作,我省对新农合用药目录进行了调整修订,现将调整后的《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以下简称《用药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包括内容
《用药目录》包括《基本药物目录》和《其他药物目录》。《基本药物目录》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药物目录(含第一、二批)》和《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基层补充药物调入目录》。
二、适用范围
《用药目录》分乡村级、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两个类别,分别为相应级别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使用权限。乡村级医疗机构用药范围限《基本药物目录》中规定的品种和品规;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范围包括《用药目录》内所有品种,不受品规限制。
三、补偿报销
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其报销比例要高于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5个百分点。参合群众在乡村级医疗机构就医后补偿报销时,限《基本药物目录》中省卫生厅公布的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的产品,对于《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基层补充药物调入目录》的药品,在2012年四川省集中招标采购完成前,暂将其挂网限价品规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其他不予补偿报销。参合群众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补偿报销时,通用名称一致时,不受品规限制,未纳入《用药目录》的药品均不予补偿报销。参合群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补偿报销时,参照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范围执行。
四、调整要求
如遇《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各地按此文件相应规定及时调整:属《基本药物目录》新增品种的,按《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品种管理;属《基本药物目录》调出品种的,乡村级医疗机构不再使用和补偿报销,按《其他药物目录》药品品种管理。按照卫生部要求,各市(州)及县(市、区)不得自行增补新农合用药目录品种。
五、其他要求
如需使用《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应实行告知和签字制度;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自费药品费用比例应控制在药品总费用的10%以内。
六、本《用药目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川卫办发〔2010〕97号)和《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增加用药目录》(川卫办发〔2007〕454号)即行废止。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