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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19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安排部署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21〕18号)文件要求,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第一批104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将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的4项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工作机制

对于办理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待遇报销事项需提供的“配偶未就业证明”,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事项需提供的“异地安置认定材料”及“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服务协议管理事项需提供的“药品经营许可证”4项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 实施要求

(一)申请人在办理上述4项证明事项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二)对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不得再向申请人索要有关证明;

(三)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仍然按照正常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办理;

(四)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能够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按原程序办理;

(五)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 动态调整

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将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后续公布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动态调整医疗保障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调整清单定期在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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