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
自2011年10月1日起,芜湖市公立医疗机构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血液制品、集中采购目录外临时采购药品实行10%加成销售外,所有市集中采购目录品种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根据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皖政〔2015〕16号)及《关于理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实施意见》(皖价医〔2015〕21号)等文件精神,自2015年4月1日起,芜湖市公立医疗机构除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外,所有药品取消加成销售政策。
请各医疗机构在3月31日之前梳理好未实行零差率销售的药品,做好调价准备,4月1日零时及时调价,所有药品(中药饮片、医院制剂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
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中心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