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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第四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1/06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州、县卫生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用药管理,保障参合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94号)要求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第四版)》(以下简称第四版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了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第四版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只涉及省市州级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两类目录。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用药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规定。
二、第四版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我省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名称及剂型、注释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要求执行,其他按照第四版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凡例执行。
三、各统筹地区在执行第四版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时,可根据本地新农合基金筹集、农民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及用药习惯等实际情况,对县级报销药物目录在品种数量5%范围内进行调整,即不突破县级报销药物目录品种总数情况下,结合本地医疗机构和群众用药习惯进行增加和删除,调整情况于2012年2月底前报省新农合办公室备案。省市(州)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第四版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
四、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2012年2月底前完成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中药品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做好新旧版本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做好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和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报销药物目录的对应工作,从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四版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第四版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转发至辖区内所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并做好宣传工作,让所有医务人员和参合患者了解新农合报销药物政策。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用药的比例。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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