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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14 信息来源:查看

省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培育医药新质生产力,鼓励山西省医疗器械研发创新,促进创新成果转化落地,推动我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程序》,2025年12月26日经省局2025年第1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2日

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程序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鼓励山西省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我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42号)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公告》(2018年第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山西省内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申请的界定审查及其注册。

    已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定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直接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主管山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界定审查及其注册。

    省局行政审批管理处(以下简称“省局审批处”)负责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界定审查及其注册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省局设立创新医疗器械服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审评中心”),负责创新界定审查申请的初审、组织专家审查、异议处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省局及相关技术支撑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本程序规定,按照主动对接、一品一策、全程跟踪、专班帮扶的原则,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办理,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

    第五条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审查同意进行特别审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项目,可直接按本程序执行。

    第六条 省局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医疗器械实施创新界定审查:

    (一)申报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申请人住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

    (二)申报产品具有如下知识产权或获奖证明之一:

    1.国家级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2.省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

    3.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4.核心技术发明专利;

    5.实用新型专利(与临床应用相关)。

    (三)申报产品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产品技术为国内领先,或可填补省内该品种医疗器械的空白,或可替代同类进口产品。

    (四)申请人已完成申报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该产品具有技术创新领先优势:

    (一)申请人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并在专利保护期限内;

    (二)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创新医疗器械界定审查申请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

    (三)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报告载明产品核心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四)医疗器械技术为国内领先,且填补了我省空白。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在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界定审查申请前填写《山西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界定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支持拟申报产品符合本程序第六条、第七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文件编写规范参见附件2《山西省创新医疗器械界定审查申报资料编写指南》)及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人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资质证明文件。

    (二)产品知识产权或获奖证明文件。对于提交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还应提供以下之一:

    1.依法取得发明专利权或者其使用权;

    2.发明专利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或由具备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查新报告,报告载明产品核心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三)产品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分类依据。

    (四)产品研发过程及结果的综述。

    (五)产品技术文件,至少应当包括:

    1.产品的适用范围或者预期用途;

    2.产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

    3.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及确定依据,主要原材料、关键元器件的指标要求,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流程图,主要技术指标的检验方法。

    (六)产品创新的证明性文件,至少应当包括:

    1.产品的创新内容及在临床应用的显著价值;

    2.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临床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及文件综述,如原文为外文应提供中文版全文(如有);

    3.国内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情况的分析及对比。

    (七)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八)产品说明书(样稿)。

    第九条  省局审批处收到创新医疗器械界定审查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对符合本程序第八条规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山西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受理单》(见附件3),转交审评中心。审评中心收到创新医疗器械界定审查申请后,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给出审查意见。其中,补充资料、异议处理时间不计算在内。3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局主管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将理由及延长期限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审评中心对拟界定为创新产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报省局审批处同意后,在省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受理号、申请人。

    第十一条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可在公示期内提交《山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界定审查异议表》(见附件3)并说明理由。省局审批处应在收到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审评中心对收到的相关意见进行研究,出具最终界定审查意见。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局作出审查决定,将审查结果(《山西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界定审查通知单》见附件4)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界定审查结果告知后,对于界定为创新医疗器械的,申请人应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法律法规要求申报注册,进入快速审评审批绿色通道。

    第十三条 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省局对于界定为创新的医疗器械,在产品检验、现场检查、技术审评等环节,予以优先办理并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相关指导原则对临床试验全程给予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对于创新医疗器械,申请人可在产品注册申请受理前以及技术审评过程中填写《山西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沟通交流申请表》(见附件5),就下列问题与审评中心沟通交流:

    (一)重大技术问题;

    (二)重大安全性问题;

    (三)临床试验方案;

    (四)阶段性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与评价;

    (五)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审评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沟通交流申请及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山西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沟通交流申请回复单》见附件6)告知申请人。审评中心同意进行沟通交流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拟讨论的问题,与申请人商定沟通交流的形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安排与申请人沟通交流。沟通交流应形成记录,记录需经双方签字确认,供该产品的后续研究及审评工作参考。

    第十六条 省局审批处应主动协调省检验检测中心为创新医疗器械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对其检验申请单独排序、优先检验、优先出具检验报告,在满足必需检验时间的前提下,检验时限较现有检验周期缩减20%及以上。

    第十七条 对创新医疗器械的注册申请,省局审批处优先受理,并将该注册申请项目标记为“创新医疗器械”,当日流转。

    第十八条 审评中心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创新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特殊情况经审评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将理由及延长期限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省药品检查中心应对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予以沟通辅导,并优先检查,检查时限较现有常规产品检查所用时限缩减50%及以上。特殊情况经省药品检查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创新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时限较现有常规产品审批所用时限缩减50%及以上。特殊情况经省局主管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将理由及延长期限告知申请人。

    创新医疗器械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后,省局对其相关的生产许可申请事项予以优先受理、优先审批,当场办结。

    第二十一条 纳入创新产品注册程序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在审查结果告知之日起2年内,未申报注册的,不再享有本程序规定的优先事项。2年后,申请人可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的审查认定及其注册。

    第二十二条 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临床研究工作需进行重大变更的,如临床试验方案修订、使用方法、规格型号、预期用途、适用范围或人群的调整等,申请人应评估变更对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局审查纳入创新注册程序并获准上市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在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注册的,省局予以优先办理。

    第二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可终止本程序并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主动要求终止的;

    (二)申请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供伪造和虚假资料的;

    (四)全部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视为撤回的;

    (五)失去产品全部核心技术发明专利专利权或者使用权的;

    (六)申请产品不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

    (七)经专家评审会议讨论确定不宜再按照本程序管理的。

    第二十五条 创新医疗器械持有人应当依法开展对创新医疗器械上市后的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程序对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未作规定的,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程序自2026年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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