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合医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贵州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医药〔2011〕158号)和《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的通知》(黔卫办发〔2011〕220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开展我省新农合支付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落实《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我省新农合资金使用效率的指导意见》(黔卫发〔2012〕35号),充分调动农民参合积极性,激活门诊就医需求,同时防止套用一般诊疗费行为,决定实行新农合一般诊疗费总额预付包干使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标准
我省新农合一般诊疗费总额预付资金标准为每参合人员10-15元,以乡镇为单位,按乡镇(社区)区域内年度实际参合人口计算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自留。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年新农合资金收支情况、近3年乡村两级的门诊人次、现场抽查处方合格率、抗生素激素使用情况、药品价格等,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一般诊疗费总额预付实施方案和考核方案。在考核方案中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门诊就诊补偿率应有明确规定,并纳入绩效考核。对未完成就诊补偿率的定点医疗机构应相应扣减年度包干资金,并作为奖励资金补贴给完成情况优良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资金分配
新农合一般诊疗费总额包干资金的使用单位为实施基本药物的新农合定点的乡镇卫生院(含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按服务区域内实际参合人口计算年度包干资金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包干资金分配比例为4:6。
实行新农合一般诊疗费总额包干使用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收治新农合门诊病人时除收取零差价基本药物费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诊疗费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三、资金支付
新农合一般诊疗费总额包干资金实行总额预付拨款。各统筹地区应于每年度3月31日前核算分配完成当年资金总额,4月15日前要对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预拨完成当年度资金总额的60%,剩余部分的资金在12月份考核合格后拨付。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