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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药监局兵团医疗保障局转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自治区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17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师市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降低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制度性成本,现转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自治区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若干措施的通知》(新药监药〔2025〕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为确保 81 号文件相关要求在兵团辖区有序推进,同时进一步规范并明确药品零售经营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现将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

    1.增加直营店及加盟店(特许加盟店),或加盟店(特许加盟店)退出原连锁企业变更为其他连锁企业的加盟店(特许加盟店)继续经营的,其经营场所未发生变化,具备健全完善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体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药品经营许可变更业务时,可简化办理程序,不进行现场检查。

    2.退出连锁变更为单体店或解除加盟(特许加盟)关系变更为单体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药品经营许可变更业务时,需按要求开展许可现场检查。

    二、关于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被撤销、被注销后,连锁门店许可事项变更

    1.连锁企业总部自行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其直营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自然失效。连锁企业总部需要将直营店作为单体药店继续经营药品的,按照“退出连锁变更为单体店”情形处理。加盟店(特许加盟店)作为单体药店继续经营药品的,按照“加盟(特许加盟)关系变更”相应情形处理。

    2.连锁企业总部因违法违规(未涉及药品质量安全)被撤销、被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暂停销售等不能继续经营药品情形的,连锁门店经营方式未变更前,不得自行购进药品。

    连锁企业总部被撤销、被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加盟店(特许加盟店)继续经营药品的,按照“加盟(特许加盟)关系变更”相应情形处理。

    三、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人员相关要求

    兵团辖区药品零售企业人员配备要求,统一参照“81号文件”执行。其中,“81号文件”中针对自治区乡镇村的执业药师等人员配备要求,对应适用于兵团辖区的团场、连队。

    各师市市场监管局和医疗保障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做好政策协同、技术支持和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确保本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兵团发布的相关规定,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兵团药监局

兵团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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