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降低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制度性成本,现转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自治区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若干措施的通知》(新药监药〔2025〕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为确保 81 号文件相关要求在兵团辖区有序推进,同时进一步规范并明确药品零售经营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现将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
1.增加直营店及加盟店(特许加盟店),或加盟店(特许加盟店)退出原连锁企业变更为其他连锁企业的加盟店(特许加盟店)继续经营的,其经营场所未发生变化,具备健全完善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体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药品经营许可变更业务时,可简化办理程序,不进行现场检查。
2.退出连锁变更为单体店或解除加盟(特许加盟)关系变更为单体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药品经营许可变更业务时,需按要求开展许可现场检查。
二、关于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被撤销、被注销后,连锁门店许可事项变更
1.连锁企业总部自行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其直营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自然失效。连锁企业总部需要将直营店作为单体药店继续经营药品的,按照“退出连锁变更为单体店”情形处理。加盟店(特许加盟店)作为单体药店继续经营药品的,按照“加盟(特许加盟)关系变更”相应情形处理。
2.连锁企业总部因违法违规(未涉及药品质量安全)被撤销、被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暂停销售等不能继续经营药品情形的,连锁门店经营方式未变更前,不得自行购进药品。
连锁企业总部被撤销、被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加盟店(特许加盟店)继续经营药品的,按照“加盟(特许加盟)关系变更”相应情形处理。
三、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人员相关要求
兵团辖区药品零售企业人员配备要求,统一参照“81号文件”执行。其中,“81号文件”中针对自治区乡镇村的执业药师等人员配备要求,对应适用于兵团辖区的团场、连队。
各师市市场监管局和医疗保障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做好政策协同、技术支持和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确保本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兵团发布的相关规定,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兵团药监局
兵团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