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设,规范公立医院内部经济及相关业务活动,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内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国卫财务发〔2020〕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是落实政策要求。近年来,财政部陆续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等文件,推动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卫生健康行业有鲜明的行业特色,特别是公立医院作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业务活动复杂,资金规模大,亟需深入推进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增强内部控制意识,规范内部经济和业务活动,强化内部权力运行制约。二是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自身需求。近年来,随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考核三级公立医院绩效、取消药品耗材加成构建新的运行补偿机制等,都对公立医院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公立医院需要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优化执行程序,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有效防范风险,保证医院资产资金安全,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运行新机制。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八章五十四条,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公立医院内部控制适用范围及概念内涵。《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其他部门举办的公立医院参照执行。明确医院内部控制是指在坚持公益性原则的前提下,为了实现合法合规、风险可控、高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的运营目标,医院内部建立的一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业务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制度;是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运营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管控的一系列方法和手段。也就是,内部控制既是一种业务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制度,也是防范风险的方法和手段。
(二)明确了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目标及实施要求。提出医院内部控制应当以规范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有序开展为主线,以内部控制量化评价为导向,以信息化为支撑,突出规范重点领域、重要事项、关键岗位的流程管控和制约机制,建立与本行业和本单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相适应的,权责一致、制衡有效、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的内部控制体系,达到规范内部权力运行,促进依法依规办事,推进廉政建设;保障资金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发展的目标。
(三)明确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管理职责。明确医院内部控制主要包括风险评估、内部控制建设、内部控制报告、内部控制评价四部分内容。提出医院党委要发挥在内部控制建设中的领导作用;明确主要负责人是内部控制建设的首要责任人,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医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各自分管领域的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医院应当设立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医院应当明确本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职能部门或确定牵头部门;医院内部审计部门或确定的其他部门牵头负责本单位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医院内部各部门(含科室)是本部门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的责任主体,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的有效性负责。
(四)提出公立医院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要求医院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风险评估工作,单位层面风险评估应当重点关注“五个机制”建设情况,即内部控制组织建设、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队伍建设以及内部控制流程建设;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应当重点关注12大业务:即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医疗业务管理、科研项目和临床试验项目管理、教学管理、互联网诊疗管理、医联体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五)明确了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设的主要内容。医院内部控制建设包含两个层面: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建设主要包括单位决策机制,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决策和执行的制衡机制;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关键岗位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等。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建设主要包括预算业务、收支业务、采购业务、资产业务、基本建设业务、合同业务、医疗业务、科研业务、教学业务、互联网医疗业务、医联体业务、信息化建设业务等12项具体内容。
(六)明确了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原则和报送方式。医院是内部控制报告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循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规范性原则编制内部控制报告,逐级上报。
(七)明确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实施主体及内容。公立医院内部控制评价由内部审计部门或确定的牵头部门开展,医院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已提供内部控制建设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同时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医院内部控制评价主要针对内部控制设计和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进行评价。
(八)明确了实施时间。《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