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卫生部、监察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77号)精神,现就卫生系统医疗机构进一步做好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盟市卫生局将属地三级以上公立医院(不包括军队、武警系统所属医院)在2010年、2011年因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从相应生产经营单位取得的发票信息移交同级税务部门。
二、各盟市卫生局对发票核查情况要进行汇报总结并填制核查统计表(内卫财字〔2012〕1144号附件1),并于11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卫生厅规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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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