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医院在2015年度药械采购中,将实际采购价为7330元的国产金属带锁髓内钉,在网上虚报采购价格为15240元,造成该产品的全省加权平均价被哄抬,严重干扰了阳光采购工作。今年1月,我委主要领导对其进行了约谈,并要求泸州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进行严肃调查处理。
泸州市卫生计生委、泸县人民政府对此事高度重视,泸县分管副县长和县卫计局局长对泸县人民医院院长和所涉供应商分别进行了约谈。经调查核实后及时给出了具体处理意见:
1.对泸县人民医院院长李东霞、副院长康健、设备科科长乔梅、设备科工作人员朱小洪予以全县通报批评。
2.要求泸县人民医院院长李东霞、副院长康健、设备科科长乔梅、设备科工作人员朱小洪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其中院长李东霞在2016年1月25日召开的泸县卫计系统行风建设工作会上作大会检讨。
3.取消泸县人民医院及院长李东霞、副院长康健、设备科科长乔梅、设备科工作人员朱小洪2016年评优评先资格。
4.分别给予泸县人民医院院长李东霞、副院长康健、设备科科长乔梅15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设备科工作人员朱小洪400元的经济处罚。
5.责令泸县人民医院在与成都博恩德科技有限公司的供货合同到期后停止与成都博恩德科技有限公司合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以此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深刻认识合理采购、严格控费对于增强公立医院改革综合成效和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的重要意义。一要切实落实好价格预警管理、约谈等各项制度,把动态监管作为常态化管理模式,抓早抓小防患未然。二要站在行风行业建设的高度,切实履行辖区对医疗机构药械采购行为监管的主体责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屡禁屡犯、屡犯不止的单位和负责人进行严格追责,确保药械采购工作规范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