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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养结合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7 信息来源:查看

浙卫办老龄发函〔2022〕2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

    近期,我省多地出现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针对省内医养结合机构出现新冠肺炎病例的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医养结合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压实疫情防控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指导和督促医养结合机构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各类医养结合机构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落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根据疫情发展及时调整防控策略和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值守,按要求及时上报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二、坚决防止机构内交叉感染。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区域)要严格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二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169号),全面加强机构内感染防控工作。严格落实“三道门”管理要求,加强门急诊预检分诊管理,住院病区坚持非必要不陪护、不探视原则,实行24小时门禁管理。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和手卫生,加强对病房、门诊等区域房间的通风和消毒。严格落实“两员两监督一巡查”,督促医务人员按规范穿脱防护用品,确保院感巡查不留死角。加强医疗废物的闭环管理和规范处置,避免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扩散。

医养结合机构内的医疗区域和养老区域应实行物理隔离,保洁等后勤岗位应分区域安排工作人员,不得混岗使用,不同区域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对方区域,坚决避免交叉感染。

三、严格落实核酸检测规定。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区域)所有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规定,疫情期间,所有工作人员每2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要与核酸检测医学检验实验室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和应急联动机制,及时掌握核酸检测结果,做到第一时间发现检测异常、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

四、严格落实疫苗接种规定。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区域)所有工作人员要按规定完成新冠肺炎病毒疫苗接种,未接种疫苗的工作人员要暂时调离直接接触和服务老年人的工作岗位。要动员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住院老年人接种疫苗。

五、加强监督检查和整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大对医养结合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3月20日前要对辖区内“两证齐全”的医养结合机构开展专项检查,重点对出入管理、隔离防护、核酸检测、人员岗位流动、医疗废弃物管理、应急处置等环节进行现场核查,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对于未按要求做好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请各市卫生健康委于3月22日前将医养结合机构疫情防控督查情况通过“浙政钉”书面反馈省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处。

联系人:王颖,联系电话:0571-87709486。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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