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采、供、用、报”有序衔接,巩固深化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近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的通知》。
夯实采购基础
推动科学报量。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做到应报尽报。各级医保部门做好报量复核工作,对报量较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发生明显变化的,必须要求医疗机构作出书面说明。进一步支持将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作为整体进行报量。
加快入院执行。各级医保部门要及时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签订购销协议,督促双方履行协议确定的全部义务。各地在集采中选结果执行第3个月起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中选产品进院情况问题排查。
规范采购管理。加快推进集中带量采购“带码投标”“带码挂网”工作,全面落地药品追溯码应用,确保药码合一、销售流向可追溯。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按相关规定做好中选产品(含主供、备供、非主非备产品等)和非中选产品挂网及价格管理,对价格高于相关政策规定最高挂网价的非中选产品,采取暂停采购、撤网等措施。
提升履约质量
鼓励优先使用。加大对集采药品的处方点评力度。全面推进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方便群众就近购买中选药品。
开展动态监测。健全省、市、县三级采购监测体系,重点对中选产品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非中选产品采购量占比过高、供应配送出现异常、资金结算不及时的通过系统自动示警。
落实供应保障。医保部门要供需对接,建立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沟通协调机制,畅通供应问题反馈收集渠道。对订单响应不及时、配送率明显偏低、医疗机构反馈供应问题集中的产品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指导医疗机构增强采购的前瞻性和计划性,督促配送企业履行配送责任,不囤积居奇,不违规倒货窜货,确保短期需求激增的品种正常配送。
深化运行分析。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要定期做好国家、省际联盟、省级集中带量采购执行进度及资金结算情况汇总分析,定期通报执行不力的地市和重点医疗机构。各级医保部门要发挥好监督职能,掌握辖区内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情况。
强化治理协同
加强集中带量采购与DRG支付改革协同。做好集采结余留用政策与支付方式改革激励约束机制的衔接,综合体现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正向激励。各级医保部门要推进DRG支付改革迭代升级,动态调整点数,将集采报量准确率、约定采购量完成率(如中选产品使用占比)等纳入DRG绩效考核体系,与医保基金拨付等挂钩。
发挥医保协议管理和飞行检查作用。各级医保部门将医疗机构执行集中带量采购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对有量不报、报而不采、采而不足的医药机构,适时开展公开问询,视情节纳入医保基金飞行检查、安全体检综合巡查范围。
探索医疗服务价格协同联动机制。对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集采挤出虚高价格水分后,可优先调整与该医用耗材紧密关联,且价格偏低的手术治疗类价格项目。探索制定有差别的价格政策。对包含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收费的医用耗材,结合医用耗材采购成本变化、医疗技术降本升级情况,在稳定技术劳务价值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将集中带量采购成效传导至医疗机构和患者。
协同推进行业综合监管。各地要推动形成鼓励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导向,会同相关部门分析研判“带金销售”等不正之风线索,对于查实的问题,按照职责权限依法依规处理。对无故不按规定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医疗机构,采取提醒教育、约谈、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由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联合约谈,必要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审计、纪检监察机关。
鼓励健全多方联动采购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发挥药械采购主体作用,允许在省平台挂网价格基础上与医药企业开展议价,并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推动未纳入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以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医疗联合体采购、自愿组成采购联盟采购等形式开展组团采购,指导省级医疗机构和杭州市、宁波市先行开展试点。探索开展无创产前基因检测等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集中带量采购。
《通知》还提出优化结果评价、健全会商机制、加强政策宣传等加强组织保障措施。
各级医保部门牵头会同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医疗机构、中选企业等,健全集采工作会商处置机制。完善药品供应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处置中选企业不配送影响临床(含基层)用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