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药品需要采集追溯码?
答: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 采集应用的通知》(医保发〔2025〕7 号),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要准确采集、核验药品追溯码并上传至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必须拆零发放或销售的药品以及零散注射针剂等除外)。
2. 特医食品等未列入国家医保局医保药品目录的产品,需要采集追溯码么?
答:未列入国家医保局医保药品目录的产品,暂不需要采集上传追溯码。
3. 定点医药机构需要在哪些环节采集上传追溯码?
答:定点医疗机构需在药品入库环节全量采集上传追溯码,建立医疗机构与药品购进的追溯对应关系;在门(急)诊、住院、检查等发药、用药环节,凡以最小包装单位结算药品费用的,全量采集最小包装单位追溯码,建立用药对象与药品使用的追溯对应关系。
4. 定点零售药店需要在哪些环节采集上传追溯码?
答:定点零售药店在销售环节,凡以最小包装单位结算药品费用的,需全量采集最小包装单位追溯码。
5. 对于此前已采购的无追溯码药品如何处理?
答:定点医药机构可通过全省两定机构信息交流平台“无码药品登记”功能模块进行申报,列入“无码库”管理的药品暂可进行医保结算。
6. “无码库”过渡期到什么时候?
答:过渡期至 2025 年底。
7. 由于追溯码印刷不清晰、位置偏移等特殊情况,无法正
常采集追溯码如何处理?
答: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可通过江苏医保云 APP-“追溯码采集问题登记”功能模块进行登记说明(该功能预计 6 月初上线)。
8. 追溯码一定是 20 位么?
答:不一定。追溯码通常为 20 位,采用 GS1 等编码标准的追溯码长度大于 20 位,定点医药机构的 HIS/MIS 系统,以及高拍仪或扫码枪等设备需放开追溯码字段长度为 20 位的限制。
9. 追溯码只包含数字么?
答:不一定。长度等于 20 位的追溯码通常只包含数字,长度大于 20 位的追溯码可能包含字母、空格、圆括号等特殊字符。
10. 哪些情况属于必须拆零?
答:原则上,必须将最小包装拆分后发放或销售的药品才属于拆零。对于必须拆零药品,暂可不采集追溯码,但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在【2102】(【2102A】)药店结算、【3502】商品库存变更、【3505】商品销售、【3506】商品销售退货等交易中将拆零标志(trdn_flag)置为 1。
11. 部分注射剂的最小包装单位有追溯码,最小制剂单位无码,如何上传追溯码?
答:定点医药机构在以最小制剂单位销售使用此类注射剂时,可按照拆零药品处理。
12. 部分药品的中包装有追溯码,最小包装单位无码,如何上传追溯码?
答:定点医药机构在以最小包装单位销售使用此类药品时,可按照拆零药品处理。
13. 【2102】(【2102A】)药店结算、【2207】(【2207A】)
门诊结算、【2304】住院结算接口,为什么新增了“本次结算应上传最小包装药品追溯码数量”和“本次结算应上传耗材追溯码数量”字段?
答:为了准确反映本次结算实际未拆零且应上传的最小包装药品/耗材追溯码数量,医保部门统计定点医药机构追溯码上传情况时,以该字段数据求和后作为实际应上传追溯码总量。该字段内容由 HIS 系统自动计算并上传,数值应为整数,且小于等于本次结算购药明细中非拆零药品数量。必须拆零发放或销售的药品以及零散注射针剂无需填写该字段。
例如,对于某种规格为 100 片/瓶的药品,处方数量为2瓶时,A 医院在医保结算时使用最小制剂单位计价,结算数量为200,B 医院使用最小包装单位计价,结算数量为 2,两家医院均需要将“本次结算应上传最小包装药品追溯码数量”置为“2”,并根据实际销售情况上传 2 条追溯码。
14. 上传追溯码的数量多于实际销售的药品数量有影响么?
答:有影响。定点医药机构需严格按照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接口标准规范采集上传追溯码,确保能够通过就诊 ID(mdtrt_id)将药品追溯信息和结算信息一一对应,上传追溯码的数量与实际销售的药品数量不符,可能触发药品回流、串换、空刷、套刷等监管规则。
15. 退药后再扫追溯码是否算重复扫码?
答:不算。退药后,定点医药机构可通过【2103】药店结算撤销、【2601】药店结算冲正、【3506】商品销售退货等交易更 新重置药品追溯码信息,表示该药品已经回到了待销售状态,可以再次进行销售和扫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