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减轻患者超声检查类费用负担,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调整超声检查和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要求,市医疗保障局对标《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和《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统一调整我市超声检查和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2025年4月24日起,超声检查类整合为13项,精神治疗类整合为 10 项。停止“眼部A超”、“行为观察治疗”等141项超声检查类和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此次调整适用于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收费。
下一步,市医疗保障局将持续推动国家立项指南在我市落地执行,不断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提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科学性和兼容性,使医疗服务更加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