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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保局关于明确原我市诊疗目录管理的医疗机构制备的放射性药品转为参照院内制剂管理的通知(津医保办发〔2021〕49号)
发布时间:2021/10/18 信息来源:查看

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15项医疗保障业务编码标准的通知》(医保发〔2020〕51号)等文件的规定,已被国家医保局赋码,且原按照我市诊疗目录管理的医疗机构制备的放射性药品,参照院内制剂管理,支付标准据实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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