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明确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1.个人账户余额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以下费用:
(1)合规医疗费用。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2)合理药品器械费用。可用于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国药准字药品、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疫情防控用品。在疫情期间,可用于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N95型等各类口罩、防护服、隔离衣、手套、消杀用品、体温计等疫情防控用品。
2.探索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其他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
3.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
4.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二、加强个人账户使用服务管理
1.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不断满足参保人员日益增长的医疗保障需求。
2.推进业务办理便捷化。提高医保经办服务效率,实现业务办理更加便捷。
3.强化个人账户支付。加大政策宣传和监督管理,防止出现套取个人账户资金行为,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存在违规使用个人账户情况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4.做好个人账户使用和管理,完善收支信息统计工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抚医保发〔2019〕10号)同时废止。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