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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22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精神,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11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36号)要求,现将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医保支付政策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1、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全省所有乡镇卫生院、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将现行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

 2、项目调整合并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3、同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实施一次诊断多次治疗时,按疗程收取一般诊疗费;患者当天就诊第二天以后进行治疗的按实施治疗日起收取一般诊疗费。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政策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村卫生室中医一般诊疗费全额报销,西医一般诊疗费报销1元,个人自付1元;参加城乡医保的人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一般诊疗费报销4元,个人自付1元,西医一般诊疗费报销2元,个人自付2元。

三、有关要求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标准、服务内容及医保支付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不得重复收费,不得擅自增设项目、分解项目、提高标准乱收费。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谁服务、谁公示”的原则,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醒目位置公示一般诊疗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各级发展改革(价格)、人社、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切实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认真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促进各项政策顺利实施。

四、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Ο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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