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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健委关于加强上海市医疗机构 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1/04 信息来源:查看

 沪卫药政〔2020〕5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提高合理用药水平,积极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全链条推进药品领域改革,不断提升医疗机构管理水平,促进合理用药,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按照国家六部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0日


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促进合理用药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8〕4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903号)、《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国卫医发〔2020〕2号)要求,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提高药事管理水平,提高医疗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药品采购配备管理

(一)优化医疗机构用药目录

医疗机构要积极发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职能作用,坚持临床需求导向,依据安全、有效、经济原则,结合本机构疾病治疗特点,及时优化用药目录。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逐步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Χ”用药模式。“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Χ”为非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评估论证,并优先选择国家和本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各区、各医疗联合体逐步优化辖区内、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慢性病用药品种,实现上下级医疗机构衔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定期分析辖区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情况,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不断优化用药目录,形成科学合理的用药结构。(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完善药品采购供应制度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要按照集体决策、程序公开、阳光采购原则,根据国家和本市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确定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由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确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本机构药品统一采购,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等制度。公立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本市药品集中采购要求,切实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相关工作。依托本市医药采购“阳光平台”(即“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积极参与建设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公共采购市场。鼓励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以医疗联合体、单体,或自愿组成采购联盟等形式,探索开展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依职责分别负责)

在保证医疗机构制剂规范使用的前提下,研究医疗联合体内临床急需的医疗机构制剂调剂和使用管理制度,合理促进在医疗联合体内资源共享。(市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参与)

(三)完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度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上海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管理规定》,健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织架构和工作制度,规范开展日常工作,健全药品遴选流程,加强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对本市创新药品的临床应用要予以积极支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药师专家库,为辖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医疗机构在确定采购目录和采购工作中,应当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从药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药学专家参加,并加大药学专家意见的权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建立总药师制度,并将总药师纳入药师专家库管理。(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药品监管局配合)

  二、强化临床合理用药管理

(四)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安全使用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覆盖药品采购、贮存、发放、调配、使用等全过程的监测系统,加强药品安全使用情况动态监测分析。重点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高警示药品、血液制品等相关药品临床应用的全过程可追溯管理,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临床安全应用闭环式管理。按照药品贮存相关规定,配备与药品贮存条件相一致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医疗机构合理设置急(抢)救药等特定药品库存警戒线,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药品监管局配合)

(五)提高临床医师合理用药水平

临床医师要遵循合理用药原则,依据疾病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用药指南和临床路径合理开具处方,严格执行通用名处方规定,视病情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和本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纳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重点加强基本药物、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特殊管理药品等临床合理使用培训,实现医疗机构医师、药师培训全覆盖。指导医疗机构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害事件监测和上报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用药安全。(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六)强化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

加大培养培训力度,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参与药物治疗管理的能力。所有处方均应当经药师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处方审核信息化,通过信息系统为处方审核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撑。鼓励开展住院医嘱审方全覆盖。医疗机构应当结合药事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重点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肠外营养制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激素、高价自费药品,以及集中带量采购未中选疗效近似药品等临床使用情况的专项点评。根据处方点评结果进行持续改进,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登记和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定期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统计分析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使用信息,对药品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及相关预警信息。(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要加强合理用药绩效考核。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药物合理使用等指标纳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体系,细化实化基本药物采购和使用等相关考核指标及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评审评价、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等挂钩。(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各级医保部门要将药师审核处方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发现可能会对医保基金支出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处方,及时按有关规定和协议进行处理,并与医疗机构做好沟通。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会同医保部门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督导检查,并将督导检查结果应用到医疗保险政策制定。(市医保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参与)

三、拓展药学服务范围

(七)加强医疗机构药学服务

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加大对临床药学的投入力度。要强化临床药师配备和培养,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为患者提供医嘱审核、参与治疗方案制订、用药监测评估以及用药教育等药学专业技术服务。鼓励各级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药学服务,包括治疗药物监测(TDM)、精准药学个体化治疗和药学监护等。在疑难复杂疾病多学科诊疗过程中,鼓励临床药师积极参与,指导精准用药。本市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开设药学门诊,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在医疗价格改革中,体现药学服务价值。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依职责分别负责)

(八)发展居家社区药学服务

进一步完善社区用药政策。鼓励资深临床药师进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积极开展用药咨询、药物治疗管理、重点人群用药监护、合理用药科普宣传等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老年人、孕产妇、儿童等重点人群开展上门居家药学服务。发挥二、三级医疗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辐射带动作用,完善结对帮扶机制。大力开展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合理用药知识培训,采取进修学习、对口支援、远程教育等方式,提高基层药学服务水平,保障群众在基层医疗机构享受优质药学服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九)规范“互联网+药学服务”

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或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以实体医疗机构药师为主体,提供在线药学咨询、合理用药指导、用药知识宣教等“互联网+药学服务”。鼓励探索建立区域药事管理或处方审核平台,提升处方调配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规范电子处方在互联网流转关键环节管理,电子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必须采取电子签名或信息系统留痕,确保信息可追溯。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强化电子处方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不断完善监管措施。(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依职责分别负责)

四、加强药学专业队伍建设

(十)加强药学人才培养

加强临床药学学科带头人、青年药师骨干、临床药师等各类药学人才的培养工作。持续深入开展西医、中医和社区临床药师专业能力提升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举办临床药学本科专业教育。引导高校根据药学服务需求,合理确定药学相关专业招生规模及结构,适度扩大临床药学相关专业研究生招生规模。强化药学相关学科建设,加强学生药物治疗相关专业知识和临床实践能力培养。加强药学类、药品制造类等专业职业教育,为医疗机构培养药学、制剂生产等领域人才,优化药学人才结构。(市教委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参与)

(十一)保障药师合理薪酬待遇

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将药师与医师、护士等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统筹考虑,充分体现药师岗位特点,通过药师提供的各项具体药事服务内容,在薪酬上体现各自岗位药师的技术劳务价值,保障药师合理的收入水平,增强药师职业吸引力。结合药师不同岗位特点,建立完善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的人才评聘机制,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五、完善行业监管

(十二)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

按照国家统一监测标准和要求,以及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监测要求,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工作。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利用临床药品使用监测数据,以基本药物为重点,对药品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开展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用药目录遴选、药品临床合理使用、提供药学服务、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等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合理用药监测指标体系,充分利用信息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抽查机制,加大抽查和公布力度,每年组织对各区、各医疗机构有关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医保局参与)

(十三)规范药品推广和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管理

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参加涉及药品耗材推广的学术活动管理,统筹安排由企业举办或赞助的学术会议、培训项目等邀请,并公示、备案备查。坚持公立医疗机构药房公益性,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公立医疗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物流延伸服务的,应当按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向企业支付相关费用,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医保局参与)

六、强化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将其作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任务进行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举措,明确部门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专业作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加强相关政策衔接配套,增强各项措施执行力。(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药品监管局负责)

(十五)强化部门协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药师培养,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处方集和药事质量控制指标,制定药学服务项目相关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开展药物合理使用监管考核。(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教育部门要加大药学专业学位特别是临床药学专业学生培养力度,提高教育质量。(市教委负责)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投入责任。(市财政局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和职称评定改革,完善药学人员岗位设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参与)

医保部门要统筹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总结推广体现药学服务价值的做法,积极推广有益经验。(市医保局负责)

(十六)实行协调督导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重点工作跟踪和通报制度,加强对各区工作进展的监测和定期通报,对进展滞后或管理不力的区,要向区人民政府通报,并通过约谈等方式督促及时整改。要强化政策指导,允许和鼓励创造性开展工作,并及时总结和推广探索创新的经验做法。(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药品监管局参与)

(十七)把合理用药宣传引向深入

深入开展合理用药系列宣传教育活动。主动对接宣传部门,广泛利用各类媒体,把合理用药理念渗透到相关宣传领域,提高全社会对合理用药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政策解读,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支持和参与改革。大力宣传药学服务先进典型,增强药学人员职业荣誉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药品监管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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