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开展部分中医病种付费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贵港实际明确相关事项,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执行《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开展部分中医病种付费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25号)确定的病种范围、纳入标准等有关事项。
二、医保支付标准按照各病种对应西医诊断DRG外科组(不伴合并症或并发症)支付标准的90%确定,年终清算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三、本通知从2023年9月1日起执行,《贵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贵港市部分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工作的通知》(贵医保发〔2021〕15号)同日废止。今后国家、自治区和贵港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贵港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