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医保字〔2020〕57号
省本级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省本级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增强医保制度的普惠性、公平性,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20〕13号),决定对省本级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
(一)将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部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服务范围。
(二)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慢性病病种确定为38种(见附件1)。
(三)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起付线200元,多种慢性病年度内不重复计算起付线,超过起付线的政策范围内发生的病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50%,统筹基金负担50%。单一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支出不超过该病种年度限额(见附件1),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每人每年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为5000元。
(四)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待遇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慢性病费用单独执行年度最高限额管理,不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二、省本级4%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政策
(一)将省本级4%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种调整为38种(见附件2)。
(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起付线200元,多种慢性病年度内不重复计算起付线,超过起付线的政策范围内发生的病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40%,统筹基金负担60%。门诊慢性病实行单病种年度限额管理,单一慢性病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支出不超过该病种年度限额(见附件2)。
(三)省本级4%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原政策规定已认定的9种慢性病,继续保持原待遇不变。新政策实施后,原9种慢性病不再受理申报认定,按原政策规定已认定9种慢性病的,如在新政策病种范围内申报同类慢性病的,原待遇自动取消(见附件3)。
(四)省本级4%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待遇由4%补充保险基金支付,门诊慢性病费用不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三、其他事项
省本级参保职工门诊慢性病政策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医疗保障水平和基金收支状况,经省政府批准,省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可对上述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待遇水平、支付标准等作出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