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健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特殊病种门诊的医疗保障工作,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医保经办服务,现就特殊病种门诊结算服务明确以下要求:
一、扩大定点服务范围
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均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申请开展门诊特殊病种诊疗服务。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按原有规定执行,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当地医保部门提出开展特殊病种门诊诊疗服务的申请,经评审后纳入特殊病种服务范围。
二、建立专家评审制度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应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开展特殊病种门诊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
1.即时受理。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开展特殊病种门诊诊疗服务的申请,经办机构实行即时受理。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医保行政部门应组织完成评审工作。
2.人员组成。评审工作由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业务分管领导任评审组长,评审专家由相关业务处室及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医疗保障专家库人员等共同组成。其中医疗保障专家库人员应结合特殊病种类型随机抽取,人数不少于当次评审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3.评审组织。结合材料评审和现场走访,评审专家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设置、医护人员配置、医保服务规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各评审专家对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具备对应的特殊病种门诊服务能力进行不记名表决,表决结果为不少于三分之二专家同意纳入的,确定为门诊特殊病种结算定点医疗机构。
4.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应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管理要求
1.规范服务协议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经评审纳入服务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特殊病种门诊结算服务协议,明确特殊病种门诊诊疗服务和药品收费标准、参保人员待遇、医保控费等管理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均实行同等标准。
2.提升医疗保障服务。纳入门诊特殊病种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对医保医师的业务培训,根据特殊病种服务范围配齐治疗药物,为参保人员规范提供长处方、连续处方服务。鼓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诊疗服务、处方外配、送药上门等途径为参保人员提供更便捷医保服务。具备上述服务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优先纳入特殊病种结算范围。
3.完善综合监督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协议管理,督促定点医疗机构为特殊病种群体做好长处方、连续处方服务。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动态跟踪分析,结合医保大数据分析和日常管理、专项检查、满意度评价等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特殊病种结算及时开展监督评价。对管理不规范、服务不达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暂停或取消门诊特殊病种结算。
四、附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