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采购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维护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与许昌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协商同意,现就规范报送集中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等相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 采购需求编制主体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关于“采购人应当做好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归口管理和所属单位管理,明确内部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的管理”的规定,从即日起,在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始试行由采购单位(人)负责编制采购需求,并对其合法性、规范性等负主体责任。
二、 编制采购需求的要求及方法
采购需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特征描述及投标条件等其他满足采购活动的必备要素,包括技术规格(服务要求)、投标条件(资格要求)、相关要求等内容。其中技术规格是采购需求的重要内容,如质量、性能、功能、体积、符号、标志、工艺与方法等。采购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之规定编制采购需求(内容、要求及格式见附件1)。
三、报送及公示程序
(一)采购单位将采购需求连同进场要件及加盖行政公章的政府集中采购委托书,报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一部(业务受理部)。业务一部(业务受理部)进行通过式核验后转送至业务五部(政府采购部)。
(二)对于预算金额较大或技术复杂、需求合理性难以确定的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及相关信息,由业务五部(政府采购部)推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标前公示”栏目进行标前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三)标前公示期间,相关供应商、专家和其他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分别传至采购单位和集采机构指定邮箱,也可分别提出书面意见。采购单位采纳合理的建议并对采购需求进行修改完善,加盖公章(需注明时间)交由集采机构,用以制作采购文件。需要专家论证的,还需组织专家论证后确认。
附件:
1、采购单位报送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说明及样式
2、政府集中采购委托书
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6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