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医疗保障局,市医保服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保障工作,根据《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有关要求,结合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执行情况,现将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各类血管支架术后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慢性病门诊统筹各类血管支架术、心脏手术后抗凝治疗病种使用氯吡格雷、硫酸氢氯吡格雷抗凝治疗的医保基金支付时限由一年调整为不限时限。
二、取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慢性病门诊统筹各类血管支架术、心脏手术后“格雷”类药物抗凝治疗病种,将已办理该病种并享受待遇的参保人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血管支架术、心脏手术后抗凝治疗病种定额管理。
三、各县(市、区)医保局及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宣传,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调整平稳有序。市医保服务中心要加强经办工作指导。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严格按照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合理用药,不得超适应症、超量开药,有效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
四、本文件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医保部门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