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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19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医管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全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医师必须经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必须由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方可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二、我局委托市医院协会负责对由我局发证的美容医院、护理院、疗养院、未设定级别的医疗机构及妇幼保健等机构内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

    三、我局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医疗机构内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必须经发证的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五、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未经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应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给予有关医疗机构及当事人员进行严肃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如涉嫌有违法行为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无锡市卫生局

201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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