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我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切实减轻参保企业和参保职工负担,促进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健康持续运行。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参保缴费
1、用人单位职工医保缴费中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划转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按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作为划转基数。
2、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缴费中按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0.4%划转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
3、已完成医保清算的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4、当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足时,可适当提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划转比例。
(三)保障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应按政策规定首先向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城镇职工补充保险主要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主要包括普通住院、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第三类门诊特殊疾病等就医类型的个人自付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四)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及赔付限额
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上述保障范围的费用超过1500元的分为三段,即:1500-5000元报销50%,5000-10000元报销70%,10000元以上报销90%。
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赔付限额为35万元。
三、实施时间
《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