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三级医院:
为做好医疗质控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控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及《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规定(2017年版)>的通知》(京卫医﹝2017﹞205号)要求,我委决定对部分任期满两届且质控中心主任岗位发生调整的部分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主任委员单位通过竞争方式进行重新遴选,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新遴选的质控中心
(一)北京市临床麻醉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
(二)北京市医学影像管理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
(三)北京市病理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
(四)北京市核医学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
二、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三级甲等综合或专科医院资质;
(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强,在北京市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北京市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威望;
(三)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诊疗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等;
(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配套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
(五)有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团队,开展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和持续改进,并进行工作效果评价;
(六)申请专业科室近三年在核心期刊发表医学专业论文不少于10篇(含10篇);
(七)申请专业科室五年内未发生一级且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八)在同等条件下,申请拟任质控中心主任在相关学会、协会等专业委员会任职者优先;
(九)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1.职业道德高尚,在本专业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有开展质控中心工作的时间保证,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
2.熟悉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评价技能;
3.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开拓精神和创新思维,有大局观念,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5.由拟任主任委员单位相关专业科室现职负责人或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也可由院级领导兼任。
三、重新遴选方式
(一)相关医院自行申报;
(二)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遴选评估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和评估,评估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专家组由本专业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成员一般不超过7人;
(三)专家组评估采取材料评估、陈述评估和现场评估三种方式综合进行,逐项打分,获得总分第一名的申报单位任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
四、提交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申报书,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本单位相应专业概况;
2.申报医院科室在国内和本市的优势所在,科室人员配置情况,以及拟担任质控中心负责人的资质条件,包括在相关学会、协会等专业委员会的任职情况等;
3.申报医院及相应科室质量管理组织领导机构,以及医院提供质控中心办公用房、专兼职办公人员的承诺书等;
4.近三年本单位相应专业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开展情况。
(三)拟聘请相关专业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拟开展全市相应专业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的设想,有承担北京市相应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工作后的工作方案和质量控制措施;
(五)质控中心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五、申报截止和评估日期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到2019年 3月14日申报截止。具体评估时间将另行通知。
六、其他要求
1.申报医院相应科室建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基本要求;
2.申报书应有医院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
3.现承担质控中心的主任委员单位仍可申报本质控中心的主任委员单位资格。
4.拟任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的中心主任需要对质控中心的建设、职能、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等情况进行综合陈述。
5.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纸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医院留存一份,向市卫生健康委报送一份。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2月28日
(联系人: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杨培蔚;联系电话:83970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