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要求,不断规范我区新农合资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工作。经研究决定,盟市新农合资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实行审批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文件政策
各盟市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三部委和国务院医改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家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年初与各盟市签订的医改责任状,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开展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购买商业大病保险工作。
二、要精心组织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卫生部门要做好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等方面工作。
1.科学选择新农合预购大病病种。要按照卫生部新农合制度建设要求,做好现有新农合大病保障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衔接,确定当地疾病发生特点的大病保险病种时,可优先将20种重大疾病纳入大病保险范围。同时结合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积极探索委托商保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的工作模式和管理机制;
2.明确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机制。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筹资标准;
3.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的方式。要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合同签署期限一年;
4.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要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市场机制作用,在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承办大病保险业务,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要及时完整上报审批相关材料
盟市开展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工作,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各地要及时完整地上报审批材料。上报审批的相关材料包括:大病保险的实施范围、购买方式、购买标准、购买病种数量、病种确定依据、资金测算依据、补偿比例设定依据、可行性论证报告、拟招标方式及报告、拟实施方案、工作制度等。资料上报前,盟市卫生局要会同医改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经卫生厅审批后实施。
审批资料要以书面、电子两种方式报送,卫生厅将根据上报的材料,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印发实施批准文件。
联 系 人:李彦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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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