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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30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地)、县(市)医改领导小组,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2014年7月7日


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4年,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和2014年我省《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实施我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坚持以群众反映突出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深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一、加快推动公立医院改革

把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作为公立医院改革的重中之重,系统总结试点经验并加以推广。启动实施第二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使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县(市)达到41个,覆盖全省三分之二县(市)、约1400万人口,研究制订我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落实国家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推进七台河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重点任务是:

(一)推进公立医院规划布局调整。按照国家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订区域卫生规划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将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统一纳入规划,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进一步明确公立医院保基本的职能,优化结构布局,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分别牵头,下同)

(二)建立科学补偿机制。破除以药补医,41个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政府办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取消全部药品加成,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成本控制管理、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由试点地区根据国家和省的补偿政策制订具体补偿办法。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要求的投入政策。落实对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社厅、物价监管局分别负责,省发展改革委、中医药管理局参与)

(三)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提高护理、手术、床位、诊疗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价格。价格调整政策要与医保支付政策相衔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要制订价格调整的具体方案,明确时间表并组织实施。(省物价监管局、人社厅、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四)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研究拟订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政策,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严禁向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省人社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机制。县级公立医院使用的药品(不含中药饮片)要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省为单位,采取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等办法开展集中招标采购。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的参与度。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切实降低药品价格,探索建立与基层基本药物采购联动的机制。逐步规范集中采购药品的剂型、规格和包装。推进高值医用耗材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网上阳光采购。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数据实行部门和区域共享。(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六)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管办分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公立医院法人主体地位。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在人事、资产、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明确院长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强化院长任期目标管理,建立问责机制。推动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到2014年10月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省卫生计生委、编办、人社厅、财政厅、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七)健全分级诊疗体系。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引导患者在基层就医,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秩序。通过技术合作、人才流动、管理支持等多种方式推动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医院和城市大医院之间分工协作机制。按照分类指导、管理与技术并重的原则,统筹安排省内各项对口支援工作。继续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启动试点监测评估,推进全科医生与居民签约服务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基层首诊试点工作。研究完善方便流动人口参保和就医的政策。(省卫生计生委、人社厅、发展改革委、物价监管局、中医药局负责)

(八)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机制。研究完善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的政策,加强县中医院和县医院中医科基本条件和能力建设,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开展成本相对较低、疗效相对较好的中医药诊疗服务。继续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社厅负责)

二、积极推动社会办医

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办医相关政策,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努力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重点任务是:

(九)放宽准入条件。清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取消或合并,减少审批环节,公开审批程序和条件,提高审批效率。(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十)优化社会办医政策环境。集中清理不合理规定,加快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研究制订在人才流动、土地、投融资、产业政策等方面进一步支持社会办医政策,并向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投向医疗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倾斜,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完善按照经营性质分类的监管和评价政策,逐步建立符合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执业特点的管理制度。依法加强行业监管。(省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社厅、物价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十一)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研究制订我省医师多点执业指导意见,进一步简化程序,推动医务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消除阻碍医师有序流动的不合理规定,完善鼓励多点执业的政策措施,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范围。(省卫生计生委、人社厅、发展改革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三、扎实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合)率稳定在98%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40元,达到320元;进一步提高个人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待遇水平。重点任务是:

(十二)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和完善筹资机制。按照国家部署要求,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完善管理服务,确保保障水平不降低。完善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基本医保筹资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强化个人缴费责任和意识。研究建立稳定可持续、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在逐步提高整体筹资标准的同时,按照积极稳妥、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省人社厅、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十三)改革医保支付制度。总结各地开展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的经验,完善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重点配合试点县(市)和试点城市的公立医院改革完善支付制度改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全面落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政策。(省人社厅、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十四)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启动哈尔滨市、绥化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新增加4个试点城市,规范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完善城镇职工补充医保政策。做好儿童白血病等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过渡工作。加强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省和市(地)政府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推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一体化以及与慈善事业的有效衔接。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继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达到65%。全面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间的衔接,发挥好各项制度的整体合力。(省卫生计生委、人社厅、民政厅分别负责,省财政厅、保监局、总工会参与)

(十五)推进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地)级统筹,逐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开展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建设,推进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探索跨省(区、市)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也可以通过自主协商、委托商业保险经办等方式,解决跨省(区、市)异地就医结算问题。(省人社厅、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省保监局参与)

(十六)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落实国家鼓励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发展健康保险业务,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保经办。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建立和完善医疗执业风险的社会承担机制。(省保监局、人社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全面抓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机构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58号)的贯彻落实。继续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快乡镇卫生院周转宿舍建设。继续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工作。重点任务是:

(十七)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和省级增补药品目录。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提高二、三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完善政策措施,巩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果,有序推进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把是否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严格执行《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意见》(黑卫药发〔2013〕198号),加强基本药物配送和回款管理,严格落实市场清退制度,对配送不及时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保障基层用药需求。(省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十八)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医药储备制度,建立省级常态短缺药品储备。重点做好传染病预防、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省工信委、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九)继续深化管理制度改革。将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纳入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管理。完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服务站一体化管理。(省卫生计生委、编办、财政厅、人社厅负责)

(二十)进一步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切实落实用人自主权。全面落实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鼓励引入第三方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省人社厅、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二十一)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将不低于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合格后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加快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研究制订提高偏远、艰苦以及少数民族等特殊地区执业乡村医生待遇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乡村医生养老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同步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基层计生工作者在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公民健康素养中的积极作用。(省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负责)

五、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药品流通新秩序。重点任务是:

(二十二)规范药品流通经营行为。针对药品购销领域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租借证照、销售假劣药品、商业贿赂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医药代表”非法销售药品行为,有效遏制药品流通领域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实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省工信委、商务厅参与)

(二十三)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快清理和废止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和连锁经营,增强基层和边远地区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社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十四)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健全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制度,推动建立药品零售价格、采购价格、医保支付标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药品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披露,引导形成药品合理价格。改进药品定价方法。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省物价监管局、人社厅、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工作

加大相关领域改革力度,着力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重点任务是:

(二十五)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继续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5元,细化、优化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项目绩效考核和日常管理,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注重服务效果。重点做好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进一步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和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229万和76.6万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65%以上。(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二十六)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推进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推行使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面向基层、偏远地区的远程医疗服务。制订推进远程医疗服务的政策措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要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50%的区域信息平台实现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资源整合,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信息资源互联互通。逐步建立居民健康医疗信息跨机构、跨区域共享机制。(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二十七)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机制。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全科医生培养。政府对按规划建设和设置的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给予必要补助,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支持。各地在医学人才培养中要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作用。继续安排乡镇卫生院在职执业医师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按照国家部署,实施县级公立医院专科特设岗位计划,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深化医学教育改革,建立医学人才培养规模和结构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需求有效衔接的调控机制。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省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二十八)加强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均由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优化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医疗卫生综合监督体系建设,提高综合监督能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纠正诊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收受“红包”、回扣和过度医疗等行为。加快发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等第三方调解机制,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努力构建平等、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省卫生计生委、工信委、财政厅、人社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保监局负责)

(二十九)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开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考核评估和年度医改监测,抓好医改政策落实。依据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试点地区的监测、评估和指导。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省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三十)加强科技和产业支撑。进一步加大医药产品研发的组织推进力度,重点做好基本药物品质提升和基本医疗器械产品国产化工作。加强医疗卫生科技创新成果在基层的集成应用和示范推广。支持开展医改重大政策研究。落实支持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保健品等自主研发制造和国产化的政策措施,推动一批量大面广、临床价值高的生物技术药物、医疗器械提高产业化水平,扩大市场运用。(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省工信委、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参与)

(三十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医改办与各成员单位、市(地)医改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共同做好医改各项任务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医改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做好顶层设计。及时评估和总结推广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对成熟的改革举措要总结提炼、适时制订相应的制度规范。加强医改宣传,做好舆情监测,引导群众合理预期,回应社会关切。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支持军队卫生系统参与深化医改。(省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政府研究室、法制办、军区后勤部卫生处等负责)

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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