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上述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期限已于2025年1月1日前到期,未在有效期限届满之前到我局申请延续经营,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得继续经营。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重新审查发证的”的规定,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拟注销上述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
上述企业对我局的注销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
联系电话:0454-8635617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即视为送达。上述企业对注销行为不服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佳木斯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