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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11 信息来源:查看

      为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印发了《梅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制定背景、政策依据、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9年8月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梅市府〔2019〕14号),有效期5年,将于2024年8月失效,亟需修订。起草过程中,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对标国家和省待遇清单新规定新要求,推动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规范统一,通过优化调整统筹基金支出结构,实现保障标准合理均衡,确保医疗保障基金运行安全和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发〔2020〕5号)

  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

  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50条,包括总则、基金筹集和管理、医保待遇、医疗费用结算、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清理超出省待遇清单制度安排的待遇

  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要求,对超出待遇清单制度安排的婚检、安装假肢一次性补助、狂犬疫苗注射、普通门诊诊查费项目进行清理。

  (二)扩大居民医保参保人群范围

  落实省有关文件精神,将本市居住的、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以及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纳入参保范围。新生儿参保取消了户籍或者居住地限制条件。因特殊原因错过集中缴费期缴费的稳定脱贫人员,可中途参保缴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三)建立参保激励约束机制

  为有效保障居民的医保权益,完善常态化参保机制:一是鼓励学生在学籍地参保。本市就读的学生在参保地、户籍地、实习工作地等地,不区分异地按照市内标准执行同等待遇政策;二是建立补缴机制。因各种原因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的,可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待遇等待期;对7月份以后办理补缴的,按当年度居民医保全额筹资标准(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缴纳。

  (四)落实鼓励生育支持措施

  出台鼓励生育医保支持政策,进一步提高生育待遇水平和简化办理手续。一是落实新生儿持出生证参保政策;二是提高住院分娩待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补助由定额支付(顺产1300元、剖宫产1500元)调整为按普通住院报销比例执行;三是产前检查从205元提高至300元。

  (五)优化普通门诊统筹政策

  一是对普通门诊统筹额度进行适当调整,并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站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二是优化普通门诊签约(选点)政策。参保人不再受参保所在地限制,可在市内任选1家基层医疗机构及其实行“一体化”管理的1家村卫生站。

  (六)优化住院待遇支付政策

  按照国家医保待遇清单有关精神,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支付政策应保持合理差距。结合本市实际,对一、二级住院报销比例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实现保障标准更加合理均衡。促进本地化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需求,对各级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中医药费用予以报销比例适当倾斜。

  (七)优化异地住院待遇支付政策

  一是落实国家异地就医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办理了异地备案手续的,从原有固定报销比例调整为按医院等级设置报销待遇。二是参保人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履行承诺事项,在补齐相关材料后享受异地长期居住备案政策待遇;在未补齐资料前,参照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待遇执行。三是支持双向享受待遇,备案有效期内回参保地就医的,待遇标准按照市内就医政策执行。

  (八)完善大病保险政策

  按省待遇清单制度要求,分段设置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不高于本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2022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431元(大病起付线上限为13715),结合本市实际,大病保险起付线设为1万元。参保人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1万元以上部分,1万至3万元的部分,按75%比例支付;3万元以上部分,按80%比例支付。同时,按规定对特殊人群实行政策倾斜,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对起付线和报销比例进行倾斜。

  (九)办法生效时间

  按照法定流程,《办法》于2024年9月份印发,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确保政策平稳过渡,《办法》生效时间定为2025年1月1日,办法生效前按梅市府〔2019〕14号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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