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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采购和配备使用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8/28 信息来源:查看

2012年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采购和配备使用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8/28   来源: 河北省卫生厅

  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采购和配备使用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冀卫药政〔2012〕9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

  为规范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的采购和配备使用工作,省卫生厅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研究制定了《关于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采购和配备使用的若干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落实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卫生厅反映。

  河北省卫生厅

  2012年8月27日

  关于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采购和配备使用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规范我省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下同)的采购和配备使用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和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

  二、村卫生室所需基本药物由所属乡镇卫生院负责代购,村卫生室不得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

  三、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应及时将村卫生室所需基本药物配送到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代为验收。

  四、村卫生室应定期到所属乡镇卫生院采购所需基本药物,原则上应在领取药品时向乡镇卫生院支付基本药物货款。

  五、乡镇卫生院须按实际购进价格向村卫生室供应基本药物,不得向村卫生室收取费用。

  六、村卫生室按要求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应在《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中乡村医生用药范围内选购。

  七、乡镇卫生院应及时了解辖区村卫生室用药需求,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并适当增加药房(库)使用面积,满足村卫生室药品周转库存需要,确保村卫生室药品供应。

  八、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室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和考核,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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