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3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一)补偿范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其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二)补偿渠道。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1.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各级政府按照不低于人均2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先预拨后结算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考核结果,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2.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合并项目内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国家要求具体执行。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可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和医保支付政策。具体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可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省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3.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核定后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先预拨后结算办法,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规定留用或上缴。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三)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的核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1.核定任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其功能定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
2.核定经常性收支。
(1)经常性收入及其核定。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药品收入、财政经常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并考虑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合理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财政经常性补助收入根据以前年度财政补助水平和国家相关规定核定,其中,对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收入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2)经常性支出及其核定。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药品支出、其他支出等。
人员经费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其中,绩效工资按照《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45号)核定;离退休人员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业务经费根据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其他支出根据以前年度经常性支出水平并扣除不合理因素核定。
3.绩效考核补助。对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实行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预拨结算办法。
三、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置和人事分配制度。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按照《贵州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省编办字〔2010〕45号)、《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省编办字〔2007〕132号)等相关要求,尽快完成机构设立和人员编制核定工作。要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相关费用由地方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同时,要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
(三)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各市(州、地)要按照《贵州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黔卫发〔2010〕40号)要求,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可扣减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可给予适当奖励。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具体核定和考核,接受社会监督。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各地要按照《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45号)要求,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四、多渠道加大对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力度
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卫生部门要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的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并落实相应经费。各地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的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对受聘村医承担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保险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探索补偿政策。
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二)落实补偿责任。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对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负责。要统筹考虑当地财政和各项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要在预算中按有关规定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省财政要继续安排专项补助,支持各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补助力度。各级财政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进度顺利实施。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补助的资金,省将参照国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结合各地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分配补助。
(三)加强监督管理。省医改办要会同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各市(州、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卫生投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确保应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资金及时应缴尽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