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于2023年11月3日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鄂卫通〔2023〕69号),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印发的《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鄂卫生计生发〔2017〕18号),已于2022年到期废止,被列为修订后继续实施的文件类别。近年来,国家加快医疗药械领域的立法、修法工作,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适应新的监管形势和要求,提升监管效能,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组织修订了《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二、修订过程
我委起草了《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修订稿),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广泛征求全省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医疗机构意见,对《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修订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形成《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三、修订内容
(一)总则部分
根据国家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对本文引用的具体法律法规名称进行修改,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达进行补充、完善和修订。
(二)记分情形和记分标准
原记分分值12分的不良执业行为拆分为12分和9分两部分,对部分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分值进行调整,对部分有交叉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了删减合并,新增了部分不良执业行为。
(三)记分实施
简化记分预警管理相关内容,重新修订了部分条款的相关规定。
(四)记分管理
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对部分条款进行了拆分和细化。
四、主要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
(二)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
(三)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