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的要求,结合新颁布的医疗器械监管部门规章和省政府309号令,省局修订了《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修订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2月14日前,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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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