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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进一步做好医用耗材议价
发布时间:2018/03/14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卫生计生委、锦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省属各医疗机构,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目前,全省各级医疗机构正在开展高值医用耗材和普通医用耗材的议价工作。针对议价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确保议价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现针对反映集中的问题,依据我省相关规定,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 严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借阳光采购议价坐地涨价。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的普通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处于探索阶段,并未对挂网产品制定限价,同时考虑到部分地市的实际情况,末同步实施同城同价允许各医疗卫生机构问同一产品存在价格差异。因此,各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新议定的价格不允许高出医疗卫生机构原采购价。如发现坐地涨价问题,将把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纳入辽宁省 医药 购销诚信
  不良记录,2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境内的医用耗材采购、配送活动。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议价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管,议价工作结束后,卫生计生部门联合物价部门组织对各医疗卫生机构的议价结果进行核查。
  二、 对于医用耗材生产(经营) 企业 以停止供货要挟医疗卫生机构、不允许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网上填报价格竿扰乱辽宁省医用耗材 采购 秩序的行为,直接将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纳入辽宁省医药购销黑名单,永久不得参加辽宁省境内的医用耗材采购、 配送活动。
  三、 骨科类高值医用耗材的议价要严谨审慎。对于《辽宁省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产品库》 中的骨科类产品,由于产品的限价和价格信息是采集陕西省截止2017年5月份的信息,且陕西省在2017年7、9、11月份对骨科产品价格进行了调整。相关生产(经营)企业有义务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陕西省最新限价情况; 各医疗卫生机构在议价时必须要求相关生产(经营)企业提供陕西省最新限价,要严格按照临床需求和市场购销的实际情况,谨慎议价。如果发现议定的价格高于陕西省最新限价的情形,将取消该产品的挂网资格。"
  四、 对于组套使用的医用耗材产品,医疗卫生机构与生产企业议价时可以以组套形式议价, 但认定的价格必须做到可以拆分、还原到组套内每个产品,并严格按照临床实际使用耗材
  部件未收取费用,严禁增加患者负担。
  五、 对于个别医疗卫生机构反映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目录类别不全、产品规格不全的问题。在《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辽药采领办 巳018) 2号)中已经明确:对于纳入辽宁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类别范围尚未进入辽宁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产品库和备份库、医疗卫生机构正在使用的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可依据临床需求先行开展议价土作。医疗卫生机构在议定价格后,需登录辽宁省 药品 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凭用户名和密码进入首页右侧"医用耗材采购平台,在"末入库产品采购管理"菜单中规范填写产品相关信息并提交。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适时进行资料的投报和审核入库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一定要认真把握政策、推进工作。
  各医疗卫生机构在"末入库产品采购管理"菜单中填写产品相关信息时务必规范、完整、准确无误,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要及时核对。如果由于信息不规范导致无法汇总、不能进入《辽宁省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产品库》和《辽宁省普通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产品库况相关后果由生产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自行承担。
  六、 各市、 省属医疗机构务必按照规定的时间,依规依纪、公平公正公开做好医用耗材的议价工作。
  各市问、各医疗机构问可以联合,尤其是以医联休、医共体形式开展的议价工作,相关生产(经营 )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各医疗卫生机构在议价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及时应对, 共同维护正常购销秩序。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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