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属医疗单位、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现将《开县2013年基本药物采购和乡镇卫生院会计核算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开县卫生局
2013年4月1日
开县2013年乡镇卫生院会计核算和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要点
2013年乡镇卫生院会计核算中心和基本药物采购管理中心工作总体目标:在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核算的同时,加强财务监管和服务,继续深化基本药物流通使用环节改革,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行为,使医药费用有效控制,群众就医负担有所下降。
一、加强队伍建设
1.强化职业道德和责任感教育。通过宣传先进典型、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引导核算中心责任会计和乡镇卫生院报账员自觉参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自觉维护财经纪律,用实际行动践行"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的要求,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教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人员认真执行《会计法》、会计规章等财经制度,严禁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会计法规政策的行为。
2.强化后续教育。一是鼓励核算中心责任会计自学参加学历教育和职称考试;二是积极组织核算中心责任会计和乡镇卫生院报账员参加市内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以及新出台的财务会计法规,会计准则的培训,注重抓好补充和更新知识的培训。三是加强基药采购人员政策培训和学习交流,提升管理经办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二、强化基层财务监管与服务
3.收入监管。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做到"应收则收,应收不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各种手段套取医保基金,不得有巧立名目、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发生。乡镇卫生院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截留、私分、挪用、坐收坐支。
4.支出监管。一是对绩效工资进行监管,在绩效工资总额的核定基础上参与绩效工资的核算,根据分配方案核算的所有职工绩效工资统一由会计核算中心通过网上银行代为发放到职工;二是日常费用和维修支出监管,日常办公、设备购置及维修费在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支出必须按照"三重一大"的原则集体研究后开支,超过标准的须报卫生局审批,如须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必须按程序进行;三是强化"三公经费"的监管,严格控制招待费开支,要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公务车运行费按预算核定的定额不得超支。出国(境)费用报销须持相关部门批准证明文件。会计核算中心每季度在乡镇卫生院院内公示一次"三公经费"。
5.项目经费监管。根据资金特定的来源和专门用途(如:民生工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等)督促各乡镇卫生院贯彻专款专用原则,规范开支内容,不得挪用、挤占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6.经济运行监管。在强化财务数据资料真实的同时,加强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审核,运用所掌握的财务和统计数据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济运行进行客观分析,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
管理的能力。
7.债权债务监管。根据政府要求严格控制新的债务发生,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职工集资。
8.银行帐户及现金监管。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收取的现金不得坐支、挪用、白条抵库。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乡镇卫生院不得擅自开设银行帐户。
9.优化服务流程。按照"方便、快捷、高效"的原则,强化与报账单位的协调配合,努力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优质服务,真正将会计核算中心打造成卫生系统的服务型"窗口",以服务赢得乡镇(街道)卫生院的理解与支持。
三、加强基本药物使用和监管
10.引导基层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做好基本药物制度全社会宣传工作,提高广大群众和医务人员知晓率和满意度,规范医生用药行为,引导群众使用基本药物,营造良好的政策实施氛围。
11.规范基本药物采购行为。严格执行基本药物网上采购,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为采购。限制备案采购,对属于512种基药,药交所没挂网而临床必须的,在网上备案经联合体审核后方可备案采购。严控非基药采购比例,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非基药30个品规,每月非基药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当月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0%。
12.严格执行货款结算制度。督促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基本药物采购货款(含辖区内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采购货款)缴至"开县基本药物采购资金专户",货款结算时间不得超过60日。
四.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
13.进一步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效。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进一步规范并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措施,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14.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体系。构建完善我县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及其影响因素监测评价长效机制,并将监测结果运用于工作考核、经费核拨、政策调整等方面。
15.推动基本药物制度拓展延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纳入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医院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品规数和销售额占医院药品总品规数和销售额的比例均应达到50%以上,二级医院应达到40%以上,三级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额比例应达到25%以上。大力推进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开县2013年核算(基药)中心工作要点.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