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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五批)品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07 信息来源:查看

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满足我区中医临床需要,依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自治区药监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药监发〔2024〕48号)等要求,我局拟启动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五批)制定工作。

    按照标准制定相关程序,现面向区内医疗机构征集中药配方颗粒品种需求,征集的品种应为国家、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均未收载品种(附件1、2)。请各单位结合临床需求,认真填报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五批)品种征集表(附见3),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于4月25日前报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乌日古玛拉? ? ? ?联系电话:0471-4507117

    邮箱地址:nmgypzcc@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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