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与意义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和“救命钱”,其安全使用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欺诈骗保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威胁基金安全。为加强基金监管,内蒙古自治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通过引入社会监督力量,构建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监管体系,切实保障基金安全。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框架分为总则、聘用条件和方式、工作职责和纪律、日常管理、续聘和解聘及附则六部分,共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方式共2条,明确会监督员应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秘密、遵守纪律。社会监督员的聘用通过公开选聘和定向特聘相结合的方式,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等综合考量后确定。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纪律共3条,明确社会监督员的工作职责、监督范围和内容及工作纪律。
第四章日常管理共1条,明确由医疗保障部门对社会监督员进行组织管理。
第五章续聘和解聘共2条,明确社会监督员聘期为两年,期满后可续聘。明确社会监督员解聘情形。
第六章附则共5条,明确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方式,强调《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内医保办发〔2020〕20号)同时废止。
三、政策亮点与创新
1.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办法》通过公开征集社会监督员,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医保基金监管,弥补了政府监管力量的不足,形成了多元化的监管格局。
2.明确监督员的权利与义务。《办法》详细规定了监督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纪律,既保障了监督员的合法权益,又规范了其行为,确保监督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强化监督员的监督与管理。通过制定严格的工作纪律,提升了监督员的专业素质和履职意识,为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