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医保〔2021〕106号
市医疗保障中心、各区卫健局、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为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闽医保〔2021〕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落实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双重审方”机制,强化用药安全保障。开具处方的医疗机构及责任医师应对参保患者用药安全负责;零售药店及审方药师应对药品质量及使用安全负责。
二、“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应根据给药途径及需求,将药品配送至参保患者就诊医院或者发放给参保患者。
三、“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应确定开具“双通道”药品的责任医师。责任医师原则上为治疗相应疾病的中级及以上临床专家,负责开具“双通道”处方、复查评估、用药指导、随诊跟踪、后续用药评估等工作。
四、责任医师应落实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明确告知参保患者“双通道”零售药店名录,由其自行选择定点零售药店,不得要求或诱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
五、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开展“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的遴选工作,并与中选的定点医药机构签订补充服务协议,开展日常管理。
六、医保经办机构对经平台处方流转的“双通道”管理药品予以单独预算,在区域总额预算内予以优先保障,暂不纳入医疗机构总额预算范围。
七、医保经办机构、各级卫健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工作,合理引导公众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要开展政策落地情况监测,做好应急预案,妥善处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平稳落地。
八、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