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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贯彻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
发布时间:2021/01/07 信息来源:查看

    为促进浙江省药械采购参与各方诚实守信,共同营造公平规范、风清气正的流通秩序和交易环境,推进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维护保障群众利益和医保基金安全,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要求,省药械采购中心印发了《浙江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

    《制度》聚焦医药领域给予回扣等行为造成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加重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等突出问题,发挥医药产品集中采购市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市场机制为导向,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在医药企业出现给予回扣等违反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定价行为时,按照信用承诺采取措施,维护采购方和消费方的合法权益。

    《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目录清单。将给予回扣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纳入评价范围。二是企业承诺。要求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医药企业作出守信承诺。三是信息采集。采取企业报告与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掌握医药企业失信信息。四是信用评级。依据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确定失信等级,动态更新。五是责任处置。分级采取提醒告诫、提示风险、限制或中止投标挂网、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六是信用修复。鼓励企业整改,采取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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