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委(经济信息化委)、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商务委、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科委:
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制定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商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科委制定了《上海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并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监察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上海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和用药水平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本市从2010年起开始逐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实行全市统一的网上集中公开采购、统一配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做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正常运转。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体系。
二、工作方案
本方案所称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所属分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本方案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卫生部第69号令《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的药品(以下简称国家基本药物,请直接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下载全文)和2010版)内的药品(以下简称本市增补药物,具体品种见附件)。
(一)确定本市增补药物
本市增补药物遴选原则:根据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定位,符合常见病与多发病早期诊断、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稳定期维持治疗和晚期卧床病人临终关怀的需求;中西药并重;属于本市医保目录的药品。本市增补药物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的零差率销售等相关政策。
本市增补药物品种将根据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方案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方案
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只能在国家基本药物和本市增补药物的范围内配备使用药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使用的药品实施零差率销售。本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步实施以上配备使用方案。
2、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方案
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施零差率销售。中心村卫生室选择150种,一般村卫生室选择120种。供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药品范围将另行制定公布。
为确保本市基本药物制度的平稳实施和顺利衔接,本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全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结束后统一实施基本药物的零差率销售,具体时间由市卫生局另行通知。
本市零售药店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公布。
(三)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工作
1、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送
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纳入政府主导、全市统一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管理。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传染病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外,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全市统一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实行网上集中公开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探索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基本药物采取量价挂钩的集中采购方式。具体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配送办法另行制定公布。
2、加强中标药品购销管理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购销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采购药品以及支付货款。生产企业要保证基本药物质量并遵照合同按时、足量供应。配送企业要认真履行相关服务,及时配送,保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需要。
(四)确保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的《关于做好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09]472号),市经济信息化委督促本市基本药物中标企业及时生产保证供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地方基本药物储备,确保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及时商卫生和财政部门提出储备的品种数量和落实所需资金,组织承储单位尽快收储,做到不缺货,不断档。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本市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五)加强基本药物生产经营质量监管
根据国家食药监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国食药监法[2009]632号),市食药监局进一步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使用等各环节质量监管工作。开展对本市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批发企业、医疗机构采购基本药物供应渠道开展检查,使基本药物进、销、存源头可追溯,质量有保证。落实基本药物生产、经营质量规范,对基本药物进行全覆盖质量抽检,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建立本市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监督检查档案。
(六)基本药物价格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开展全市统一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通过采用量价挂钩等方式,在确保本市基本药物质量和供应前提下,形成本市基本药物中标价格,并在此基础上审核公布最高零售价格。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基本药物价格行为,确保本市基本药物制度平稳实施。
(七)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将会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目前仍存在的药品加成收入全部取消。在实施医保总额预付制的基础上,由各区县财政结合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考虑,综合平衡,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办法予以综合补偿,以保障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八)完善基本药物报销政策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对上海医保药品目录中属基本药物的药品,由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制定报销政策。对上海新农合药品目录中属基本药物的药品,由市卫生局制定报销政策。
(九)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
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卫生部下发的《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优先选择使用基本药物。本市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合理设定各级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市医务人员开展基本药物与合理用药的培训和考核,完善医疗机构用药管理、处方审核制度,并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纳入本市医疗机构行业监管体系。加强医院临床药师培养,积极开展临床药师深入临床、治疗药物监测、药学信息服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各相关部门和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基本药物相关知识宣传,提高市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普及合理用药常识,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氛围。
(十)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的考核评价体系
市卫生局对现有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信息管理平台进一步开发完善,设置专门用于统计基本药物的模块,定期统计各级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并进行分析,分析结果反馈各医疗机构并作为考评医疗机构执行基本药物政策的主要依据。对二、三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纳入行业管理和评估体系;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重要依据之一。
三、组织保障和部门分工
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多部门参与的系统工程,按照国家的政策框架,本市各相关行政部门应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使本市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各个工作环节顺利衔接、稳步实施,让人民群众真正从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中得到实惠。
市政府成立上海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统筹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兼任,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等部门组成。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医改办)牵头建立本市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机制和绩效评估体系。市卫生局牵头并商有关部门遴选上海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完善基本药物网上集中公开采购工作,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委做好基本药物统一配送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促进医疗机构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基本药物生产经营质量监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实施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总额预付,完善基本药物报销政策。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医保办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基本药物价格,会同市卫生局调研制定药事服务费政策。市监察局(市纠风办)负责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沪产基本药物中标后的生产供应。市商务委负责研究和完善药品流通产业发展政策,指导推进本市医药企业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的发展,促进药品流通企业的整合。
请各区县卫生局接此文后立即传达至本辖区所有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并做好相应的督促落实工作,确保其尽快完成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