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凤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凤阳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阳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0日
凤阳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滁政〔2018〕7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规范有序、公正公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第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要做到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通过科学、及时、有效及个性化的抢救性康复服务,为其将来入学、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第四条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 康复救助对象
第五条 康复救助对象为本县户籍或持有本县有效居住证,符合条件的0—1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第六条 优先保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残疾儿童。
第三章 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救助标准不低于制度实施前本县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政策)的标准,并在省、市救助标准基础上,依据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内容和经费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八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配置。具体标准如下:
(一)手术类
-
视力手术: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脱离、斜视、结膜肿瘤疾病等手术,补助标准为15000元/眼。
-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电子耳蜗条件并符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凭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提供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15000元/人。
-
肢体矫治手术: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组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15000元/人。
以上手术项目补助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同一项救助服务每一年度内仅补助1次,多重残疾的按照相应残疾类别救助标准给予补助。
(二)辅助器具类
-
按照《安徽省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适配目录(2017版)》为残疾儿童适配基本辅助器具,每人补助不超过1500元(含产品及评估适配费用);装配假肢、矫形器,每人补助不超过5000元(含部件材料及制作费用);助听器每人补助不超过6000元(含全数字助听器2台、验配及1年内调试);人工耳蜗产品,每人补助不超过6万元,以上辅具自付部分达不到限额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
装配假肢、矫形器每年补助不超过1次,基本型辅助器具每2年补助不超过1次,助听器每3年补助不超过1次,人工耳蜗产品每8年补助不超过1次。
(三)康复训练类
-
每年每人补助训练费用15000元(含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贴2000元),每年训练不少于10个月,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规范按照国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和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有关要求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服务规范后按新规范执行。
-
同一救助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政府同类救助项目补助。
-
康复训练补助费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环境布置、人员培训、食宿及购买康复专业人员服务等。
第四章 康复救助工作流程
第九条 纳入民生工程、彩票公益金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的按原救助流程办理。其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按以下流程办理:
-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填写《凤阳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含残疾儿童本人的家庭户口薄、残疾儿童本人的残疾人证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
审核。成立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评估专家组,负责对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进行评估。县残联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或当面告知具体原因。
对非本县户籍人员的康复救助对象,县残联要与申请康复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残联核实救助信息,确保不重复救助。
-
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救助。申请康复训练的,原则上应安排在本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对确实需要申请异地康复的,经县残联审核同意,可转介到异地康复机构康复,并办理转介手续。
-
结算。(1)手术类: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凭申请审批表、手术医院病历材料复印件、出院小结、医保结算单到县残联申领补助资金。(2)康复训练类: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经县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凭申请审批表、安置转送表、康复训练相关材料、结算票据等材料到县残联申领补助资金。(3)辅具适配类:基本辅具适配类由县残联统一招标采购发放。申请助听器、人工耳蜗产品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行采购,凭申请审批表、发票到县残联申领补助资金。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条 县残联会同县卫生计生、教育部门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和发现工作,建立筛查和康复需求档案,准确把握残疾儿童底数和康复需求,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
第十一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同时,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第十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是指国家、社会或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符合条件并经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主要包括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康复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以及非营利性的助残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康复机构的业务指导,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机构的支持,逐步完善政府购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运作模式及监管机制。
第十四条 根据全县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并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机构内的残疾儿童开展康复服务,符合定点康复机构条件的,纳入定点机构管理;暂时不具备开展康复服务条件的,可通过购买(委托)其他定点康复机构服务的方式提供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由县残联会同县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按照相关准入标准公开评审择优确定。县残联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定点康复机构名单。
第十六条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凡省内民生工程定点康复机构、省外国家“七彩梦”和当地残联认可的定点康复机构,并能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具备承担相关康复服务能力,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服务。
(二)遵纪守法,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政府监管、执法部门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没有发生过重大伤亡或责任事故。
第十七条 经中国残联、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听力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定点医院和通过安徽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三级(含)以上等级评审的机构,可直接认定为定点康复机构。
第十八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定点康复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残疾儿童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合法内容。
第十九条 县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发改、人社、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商县残联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确保康复救助服务公开、公平、公正、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充分利用网站、公告栏等做好康复救助项目公示工作,自觉接受残疾儿童监护人、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定点康复机构出现以下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由认定部门根据情况取消其定点资格,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协议不符合规定。
(二)借助项目名义套取康复救助经费。
(三)收取救助对象项目服务范围内不合理费用。
(四)未按项目服务范围和服务规范提供康复服务。
(五)项目康复服务效果及满意度未达标。
(六)隐瞒康复服务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不提供反映真实情况材料。
(七)擅自暂停或终止康复服务。
(八)存在消防、食品卫生、水电煤气使用及教学环境等安全隐患。
(九)存在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残疾儿童及其他侵犯残疾儿童合法权益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康复服务专业人员
第二十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上岗前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并通过测评。
第二十三条 县残联要会同县教育、卫生计生、人社等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建设,制定相关鼓励政策和措施,充分发挥各类康复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提高各类康复专业人才培养水平。
第二十四条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加强在岗工作人员培训,保证各类康复服务专业人员符合岗位资质要求;同时,创造条件每年度为每个专业人员提供至少一次培训机会,不断提高机构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如之前我县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凤阳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2.凤阳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安置(转送)考核表
附件1
凤阳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儿童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出生年月
|
|
儿童身份证号
|
|
监护人姓名
|
|
工作单位
|
|
与儿童
关系
|
|
监护人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家庭
住址
|
|
残疾类型
|
□视力 □听力 □言语 □肢体 □智力 □孤独症
|
申请救助类别
|
□手术 □康复训练 □辅具适配
|
监护人申请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专家组评估意见
|
专家评估组(签字)
年 月 日
|
残联审批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说明:此表一式两份,县级残联留存一份备案,残疾儿童监护人留存一份报账。
附件2
凤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
滁州市凤阳县 镇 (社居委)
儿童姓名
|
|
性别
|
|
残疾类别
|
|
残疾人证或
身份证号
|
|
家长(监护人)姓名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安置申请
|
申请前(转)往康复机构 接受训练。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
县残联意见
|
同意转送安置。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训练起止
日 期
|
年 月至 年 月
|
实际康复
训练时间
|
□3-6个月
□6-10个月
|
康复效果
机构自评
|
□显效 □有效 □一般
|
机构意见
|
定点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
专家考核
评估意见
|
专家组签章:
年 月 日
|
说明:此表一式两份,县级残联留存一份备案,残疾儿童监护人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