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2024年11月,国家医保局联合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101号),明确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内涵、预付条件和标准,规范预付流程管理、会计核算和资金监督,并指出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落实基金预付工作。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办法。主要包括总则、预付条件及标准、预付程序、预付金监督、预付金管理和核算、信息化建设、其他规定等七方面内容。一是围绕预付金用途和效能,明确医保预付政策内涵。二是围绕基金运行风险和医保工作重点,明确医保部门预付执行条件和定点医疗机构预付申请条件。三是明确预付金基数计算方法,提出预付金额度核定标准。四是规范预付程序,预付金按年初核定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管理。五是规范资金监督,明确各方职责和医保部门提前收回预付金的情形。六是规范会计核算,明确提出医保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财务管理要求。七是提出信息化建设要求,实现全流程线上一体化运行和管理。
三、适用对象
定点医疗机构。
四、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关键词解释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是为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增强参保人员就医获得感设置的周转资金,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周转支出,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
六、新旧政策差异
根据国家部署,建立健全我省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制度,调整预付条件,规范业务流程,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
七、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薛微
联系电话:0571-81053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