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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疫物资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2022/12/16 信息来源:查看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进一步调整优化,为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进一步规范医药用品等涉疫物资市场价格行为,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现对相关生产经营者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依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合格的商品和相关配送等服务,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做到真实准确。切实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严禁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价格大幅度上涨。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违反消费者意愿强制搭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四、不得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五、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手段,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

    六、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以协议、口头约定等形式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七、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对经营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

    八、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九、相关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切实保证所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各电商平台要加强对入驻平台的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企业进行管理,督促其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发现入驻的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各有关生产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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