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医药机构:
依据《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实施细则(暂行)》(鞍医保中心【2019】23号)要求,拟于近期受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新增业务申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
受理时间为2020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30日(每日上午)。
申请有住院功能的的医疗机构
1、定点医疗机构服务部 市医保中心1217房间
联系电话:5210062
2、申请城镇职工定点门诊、诊所及零售药店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服务部 市医保中心813房间
联系电话:5537526
地址:铁西劳动大厦
二、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所需材料(一份)
1、《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1);
2、《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承诺书》(附件3);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证明、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经营网点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材料;
5、服务方式、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及科室设置;
6、床位、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7、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构成名单及执业注册证原件和复印件;
8、《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9、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所需材料(一份)
1、《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2);
2、《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承诺书》(附件3);
3、《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经营网点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材料;
5、药师及执业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和注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营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9、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备注:
1、市医保中心本次准入评估工作接受市本级医药机构的申报,海、台、岫管辖区医药机构的准入评估工作由县区自行安排, 市医保中心备案管理。
2、鞍山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对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准入不收取任何费用。网络和软件安装按相关需要自行办理。
鞍山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