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河北省民政厅办公室印发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医保办〔2025〕4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有关工作,夯实医疗救助保障功能,张家口市医疗保障局、张家口市民政局印发《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张医保函〔2025〕14号)。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信息共享的具体内容,强调市级层面统一确定信息共享频次及时间。县级民政部门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困难群众身份认定,定期将当月困难群众身份调整情况以部门文件的形式连同电子信息抄送当地医保部门。县级医保部门及时核实共享信息,对信息有误或不完整的及时反馈当地民政部门,同时做好财政资金资助申报、参保身份变更和医疗保障待遇变更工作。医保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与部门数据产生、采集等衔接工作,信息共享频次原则上每月不低于1次,具体共享频次及时间,由市级层面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二、医疗救助待遇享受时限。根据国家安排部署,调整我省医疗救助待遇享受时限。原则上,新增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自身份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新增未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之日次月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动态调出医疗救助对象自救助对象身份退出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救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