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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县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为就诊参合农民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6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州卫生局

    为了进一步加快全省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工作,促进居民健康档案信息更新,实现卫生部在2011年度医改目标责任状中要求我省今年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要达到50%的目标。经省卫生厅研究决定,在全省县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为就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机构及职责

  (一)实施主体。

    自2011年8月30日起,在全省县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为就诊参合农民建立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工作。参合农民就诊过程中,县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通过甘肃省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系统免费为参合农民建立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

  (二)监督机构。

    县乡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负责通过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平台查看及考核县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建立的电子健康档案是否合格,并决定是否予以下拨新农合报销资金。

  (三)组织协调机构。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对由于不能按期为就诊农民建立健康档案而影响参合农民报销的县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督促,并决定是否撤销其新农合报销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同时负责检查县乡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工作,对监督不力的应予以通报。

    二、工作程序

   (一)建立健康档案。

    县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参合农民就诊过程中,通过甘肃省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系统免费为参合农民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如遇特殊情况也可先为参合农民建立纸质健康档案,在5个工作日内补建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

   (二)报销前审核健康档案。

    报销前,县乡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负责通过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平台查看县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已为参合农民建立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对尚未建立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的参合农民,应通知其及时到原就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录电子健康档案。如县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不能为就诊参合农民建立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县乡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可对其作出暂不予下拨新农合报销资金的决定,确保就诊一个、建档一个;建档一个、核拨一个,直至其完成应建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任务。审核健康档案过程中如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工作,确保实现2011年度我省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要达到50%的目标。建立规范化健康档案不仅是各级卫生部门的职责,更关系到城乡居民能否逐步享有均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感受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带来的实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结合省卫生厅《关于加快城乡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工作的通知》(甘卫妇社函〔2011〕434号)精神,利用各地大学生暑期放假的机会,积极宣传、发动、组织当地大学生到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进行健康档案的录入,加快城乡居民规范化健康档案建立工作。为了更好的推进该项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利用宣传标语,宣传栏、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充分做好政策宣传,使参合农民积极参与并配合建档工作。

  (二)安装、用好“双平台”。

    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系统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平台均于2009年底前开发完成并在全省免费推广使用。两个平台之间实现了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在全省县乡医疗机构开展为就诊参合农民建立健康档案工作需以安装和使用“双平台”为依托。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尚有部分地区未安装使用“双平台”,为了顺利推进工作,尚未安装使用“双平台”的地区要积极协调安装使用“双平台”,或者尽快实现本地区目前使用的健康档案管理系统和新农合管理系统与双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兼容,不得因为软件原因影响全省规范化健康档案的建档工作进度。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省卫生厅将定期予以通报。

  (三)加强监管、规范建档。

    建立健康档案是为了加强居民健康信息管理,及早发现问题、采取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实现治未病,从而降低疾病对居民健康的损害,减少医疗费用支出。建档工作要始终坚持以建立可用的“活档”为目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要在工作中加强对健康档案的质量监管,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13号)的要求进行把关,坚决杜绝在建档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现象。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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