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做好2024年度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2号)(以下简称《新增办法》)等规定,现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201号,以下简称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申报途径和材料。
1.申报途径。各地级以上市医保局统筹本辖区2024年度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申报,申报材料受理时限,原则上为2024年9月30日前,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具体要求。符合新增项目审核绿色通道六种情形的(详见《新增办法》第八条),医疗机构直接向省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申报,同步抄送所在地级以上市医保局。
2.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新增办法》第六条规定要求提交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广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材料》(《新增办法》附件1),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各地申报的新增项目,经专家论证后纳入附条件新增项目的,由申报医疗机构补充提交开展真实世界研究的预期目标和验证事项及相应承诺函,包括但不限于从新增项目评估指标(《新增办法》附件2)中选取临床价值和经济价值指标作为验证并承诺的事项,必要时相关医药企业同步作出相应承诺。纳入附条件新增的项目,由多家医疗机构申报的,经协商后可由一家医疗机构牵头会同其余医疗机构联合申报,一并提交相同的验证事项和承诺函。
3.明确受理审核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医保局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新增项目的受理和初审,将通过审核的新增项目申报材料及电子版,于2024年10月31日前报送省医保局。省医保局汇总各地申报材料后,组织全省新增项目审核论证工作。
(三)明确工作要求。支持技术创新,各地医保部门要积极引导医疗机构申报高质量的新增项目。支持医疗技术创新发展,鼓励医疗机构重点申报以技术劳务为主、临床价值明确的新手术、新治疗、新中医等项目。按照“服务产出导向”的基本理念,加强新增项目的实操性,不以技术细节、操作步骤、岗位分工、应用场景等拆分项目申报。加强项目兼容,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项目属于现有项目可兼容的,优先通过修订项目等兼容方式完善,快速回应临床正当收费需求。医疗机构可向各地医保部门提出修订项目建议,按实际情况提交医疗服务价格修订项目信息资料(《新增办法》附件1)以及必要的佐证材料,地级以上市医保局汇总本辖区内修订项目建议后报省医保局,省医保局结合工作推进情况开展修订项目工作。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新增办法》和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有关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受理和审核工作,对照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年度新增项目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