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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我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部分药品适应症限制支付范围及自付比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04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县(区)卫生局,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自今年6月1日实施以来,总体执行良好。为加强和完善新农合药品目录的管理,提高参合人员保障水平,进一步满足参合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我省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经专家论证,决定对部分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和自付比例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药品目录》中38个化学药品、4个中成药品限制支付范围作适当调整(具体见附件1)。
    二、对《药品目录》的省定参考自付比例适当调整,保留155个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和27个中成药品种、剂型的省定参考自付比例(具体见附件2),取消其他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中成药品种、剂型的省定参考自付比例。
    三、各设区市卫生局可结合当地实际统一调整自付比例,所设自付比例不得高于省定比例,各县(市、区)不得自行设定。各地调整后的自付比例请在实施前报省新农合办公室备案。
    四、请各地、各有关单位抓紧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在11月底前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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