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卫生局,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自今年6月1日实施以来,总体执行良好。为加强和完善新农合药品目录的管理,提高参合人员保障水平,进一步满足参合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我省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经专家论证,决定对部分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和自付比例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药品目录》中38个化学药品、4个中成药品限制支付范围作适当调整(具体见附件1)。
二、对《药品目录》的省定参考自付比例适当调整,保留155个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和27个中成药品种、剂型的省定参考自付比例(具体见附件2),取消其他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中成药品种、剂型的省定参考自付比例。
三、各设区市卫生局可结合当地实际统一调整自付比例,所设自付比例不得高于省定比例,各县(市、区)不得自行设定。各地调整后的自付比例请在实施前报省新农合办公室备案。
四、请各地、各有关单位抓紧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在11月底前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