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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报销补偿比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10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县、自治县合管办,洋浦合管办:
     为加快农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根据《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94号)和海南省医改办《关于印发海南省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琼医改办[2010年]10号)要求,现就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报销比例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区)要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全部纳入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不得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其药品费用全额计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按各地新农合的规定给付。
    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甲、乙类药物,药品费用先个人自付不低于10%, 其余计入新农合报销补偿范围,报销比例按各地新农合的规定给付。
   三、各市县(区)合管办与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中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的调整。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品种及剂型逐个调整至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中,并分类标注为“基本药物”,确保在各自系统中实现就医参合农民“基本药物累计费用”自动统计与生成。
   四、海南鹰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要做好信息系统服务,积极主动配合各市县(区)经办机构,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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